(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诉被告黄某东、卢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黄某东,卢某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地址安化县东坪镇迎春路101号。负责人王斗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智,男,汉族。被告黄某东,男,汉族。被告卢某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诉被告黄某东、卢某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黄某东、卢某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员 熊文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