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民初字第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蒋某与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408号原告蒋某,居民。被告栗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呼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