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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贷款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2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在明知本人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使用孙某某(已判刑)所提供的伪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为:南王集建(91)字第05-0481作为抵押,与孙某某共同诈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508号的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园信用社的贷款人民币200,000元,该笔款项打到以吴某某身份证开设的账户上,后被孙某某占有使用。经该信用社多次上门催收,吴某某拒不还款。经侦查,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犯贷款诈骗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在明知本人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使用孙某某(已判刑)伪造的证号为南王集建(91)字第05-048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抵押,与孙某某到哈尔滨市香坊区学府路508号的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园信用社贷款200000元,该笔款项打到以吴某某身份证开设的账户上,后被孙某某占有使用。经该信用社多次上门催收,吴某某拒不还款。2014年12月3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7月1日到龙园信用社当主任的,我是2009年认识的孙某某,2011年9月,孙某某开始在我们信用社贷款,当时孙某某拿来的都是复印件,因为着急放款,我没有认真审核,就把贷款发放出去了。在2012年6月份之前,孙某某一直在偿还利息,6月份利息还了一部分,我再找他的时候,他说没钱,还不上了。孙某某找人顶名贷款的事和我说过,我同意了,因为当时按照市联社的任务指标,着急放款。3、证人房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在2008年担任信贷主任的,2011年11月退休的,当时龙园信用社主任是姜某某。农户贷款需要本人持身份证、户口、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到窗口核实身份才能放款,一般应该三至四天能完成这个贷款过程。姜某某有时候在抵押证件上用铅笔签字表明这个证是真的,我们都没有核实这些抵押证件的真伪。4、涉案人孙某某的供述供认,2011年1月18日,我用吴某某的身份证在龙园信用社办理贷款20万元,我提供假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让吴某某去龙园信用社签的字,贷款打到了吴某某身份证办理的账户上,钱都被我用了。5、贷款情况说明证明借款人吴某某2011年1月18日在龙园信用社贷款20万元,该笔贷款现已逾期,经多次催收仍未还款。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证明送检的借款承认诺书、农户贷款借款人面谈记录、借款合同上“吴某某”签名字迹均与吴胜华样本签名字迹是同一人所写。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锐夫人民陪审员  詹珊珊人民陪审员  林 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逯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