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行非审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与章智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行非审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9号。法定代表人王作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登红,该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章智慧,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双沟镇宋岗村6组。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以下简称樊城工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章智慧作出的樊城工商处字(2014)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樊城分局作出的樊城工商处字(2014)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3年12月当事人与宜城种子经营户邵继波共同从江苏省淮安市淮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进2400袋“淮农”牌有机基质培养土进行销售。2014年2月襄城区卧龙镇花木店10户村民陆续在当事人的种子店内分别购买了数量不等的“淮农”牌有机基质培养土,在培育西瓜苗期间出现瓜苗瘦弱,根部长瘤、萎缩至死亡的现象,遂在田间取样向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反映了此情况,要求查明原因,进行田间鉴定。经质检部门鉴定“淮农”牌育苗基质中含有氯离子,且浓度超标刺激西瓜苗形成根瘤并膨大,该基质不能用于西瓜育苗,给西瓜育苗户和种植“淮农”牌基质西瓜苗的农户造成损失。当事人作为种子经营户,在销售“淮农”牌有机基质过程中,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前来购买的农户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说明和标明正确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但是当事人未告知前来购买的农民此种有机基质不能用于培育西瓜苗,造成了农户群体性财产损失,社会危害后果较为严重。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70000元,上缴国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樊城工商局作出的樊城工商处字(2014)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处罚决定。因被申请执行人章智慧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诉讼或行政复议,也没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申请执行人樊城工商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樊城工商局作出的樊城工商处字(2014)6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王飞审判员黄永学审判员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郑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