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友才与聂承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友才,聂承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林友才。被执行人聂承爱。关于林友才与聂承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聂承爱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案件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1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游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