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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维波与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波,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56号原告王维波。被告吴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波与被告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波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吴华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维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华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保管,可以使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