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257-1号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兴���,董事长。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董事长。本院审理的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合肥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良清代理审判员 杨 铮人民陪审员 范成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