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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惠民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石国圣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香魁、山西军地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圣,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香魁,山西军地劳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惠民初字第2041号原告石国圣,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代理人刘先军,宁夏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耿鹏鹏,系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伟,系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申建龙,系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香魁,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山西军地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被告山西军地劳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法定代表人王金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香魁,男,汉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山西军地劳务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国圣与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张香魁、山西军地劳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国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国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8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4468元,由原告石国圣负担。审 判 长  闫竹叶审 判 员  韩子婧人民陪审员  王孝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亚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