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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现辉、李国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现辉,李国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1743号原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36号市房产局2楼。法定代表人苏彦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佐,该公司职工。被告张现辉。被告李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现辉、李国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