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园观光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观光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93号原告史某某,女,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皇甫屯村***号。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观光有限公司。地址:殷都区皇甫屯村西500米。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北蒙生态观光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咏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彦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