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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欣菲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郭庆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广州市欣菲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郭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5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宇清。被执行人:广州市欣菲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庆国,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郭庆国。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230号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欣菲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郭庆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欣菲厨房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郭庆国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冰峰压缩机有限公司4884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10元,执行费6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5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潘国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