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288-1号张有万、李忠琼申请执行会理县七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侯柯含、毛芳、侯朝国劳动仲裁一案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万,李忠琼,会理县七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侯柯含,毛芳,侯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理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万,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申请执行人李忠琼,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会理县七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会理县滨河路13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畏,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侯柯含,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毛芳,女,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被执行人侯朝国,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会劳人仲案字(2014)第5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会理县七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侯柯含、毛芳、侯朝国仲裁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毛芳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的账户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毛芳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毛芳在凉山州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会理信用社6214572185000257103账户存款的冻结,现可以支付。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师 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