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25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唐某,农民。原告马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安文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