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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薛云英与唐丽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云英,唐丽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薛云英,女,195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风,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丽花,女,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薛云英与被告唐丽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薛云英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薛云英负担。审判员  胡原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