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一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利耀铭申请撤销宣告失踪2015民一特34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某甲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一特字第34号申请人:利某甲,住荔湾区。申请人利某甲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失踪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XXXX)荔法民一特字第XX号民事判决,宣告利某甲失踪,并指定利某甲占有的本市华贵路XX13号及龙津XXXX**号两幢房屋的1/12产权份额由利某乙代管。此后,利某甲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反映其没有失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利某甲失踪的(XXXX)荔法民一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秦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