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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姚裕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姚裕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55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60号粮食大厦。负责人丁湋,行长。被告姚裕钦,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被告姚裕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姚裕钦价值118万元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姚裕钦价值118万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华占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叶丽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