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商初字第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与李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李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026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负责人蔡陈军。委托代理人夏迎华。被告李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与被告李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负担。审判员 董树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魏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