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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终字第5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52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胡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月,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春蓉,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孝全,董事长。上诉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成实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成都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泽颖代理审判员  赵 锋代理审判员  王 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