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徐大米加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新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阿徐大米加工有限公司,深圳市新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徐大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阿徐大米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等共计人民币142704元及利息、受理费1577元、本案执行费204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黎 君执行员 李 怡执行员 张允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萧活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