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苏某甲申请执行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甲,苏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甲。被执行人苏某乙。本院在执行苏某甲申请执行苏某乙(2015)南执字第6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00元,已受偿22000.00元,未受偿17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张文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芝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