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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齐鲁考格尔集团济南天联车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齐鲁考格尔集团济南天联车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222号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衡枣路1001号。负责人:赵世锋,董事长。被告:齐鲁考格尔集团济南天联车架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天桥区二环北路药山办事处北邻。负责人:阮高生,董事长。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鲁考格尔集团济南天联车架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鑫盛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张淑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冀国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