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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永栓、李春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栓,李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6号被执行人黄永栓,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饶阳县。被执行人李春安,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饶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黄永安、李春安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永栓、李春安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河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处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占良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