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章民二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凡诉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第2001号原告李凡,男,1982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代理人胡华勇,丁上骏,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杨长燚,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长燚,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凡诉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燚价值人民币19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江西群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长燚银行存款人民币19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由案外人杨怡轩为原告李凡提供担保的房产。三、查封由案外人杨长禄为原告李凡提供担保的房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陈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