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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建利诉被申请人巨春发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利,巨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周建利,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巨春发,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2015年6月26日,被申请人巨春发驾驶陕DJT8**号小型客车沿31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秦皇路与文林路交汇处时与申请人驾驶的陕AZ1A**号小型客车同方向相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认定,被申请人巨春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遂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巨春发驾驶的陕DJT8**号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7万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巨春发驾驶的陕DJT8**号小型客车。申请人��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娟代理审判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光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