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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吴定华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定华,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井冈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井冈山市大陇镇中村村唐庙*组*号。2015年2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曾武超,湖南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定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稂时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定华及辩护人曾武超到庭参���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定华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装载铝材从井冈山市龙市镇沿S230线往大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30线4公里加870米处时,其车上装载的铝材碰撞到前方行人尹德某头部,造成尹德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定华未采取任何措施驾车离开现场,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吴定华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定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被告人吴定华有逃逸行为。被告人吴定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称,其没有逃逸行为,当时不知道撞到了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定华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辩称被告人没有逃逸行为,被告人不知道撞到了人,也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吴定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井冈山市龙市镇龙市小学对面的仓库装载铝材沿S230线往大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30线4公里加870米处时,其车上装载的铝材碰撞到行人尹德某头部,造成尹德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定华未采取任何措施驾车离开现场,并特意驾车从葛田街上绕路回家。被告人回到家吃完晚饭后,查看运回来的铝合金,发现有根铝合金的口子边上有血迹,遂用铝合金的包装纸将血迹拭擦掉。经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吴定华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证人尹小某、毛石某、余玉某、张书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吉安)公(司)鉴(法)字[2015]017号的2鉴定意见,顺鉴字2014第0019号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书,(井)公(司)鉴(法)字[2015]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吴定华常住人口信息表,江西省井井冈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吴定华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欣媛、尹友忠、尹球月、尹仙月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附带民事原告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许其撤诉。以上事实有撤诉申请和谅解书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定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无牌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定华明知其驾���撞到了物品,却不下车查看,还为了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而绕道,且卸铝材时发现血迹直接将血迹擦拭,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吴定华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定华没有逃逸行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吴定华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定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定华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定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琴审 判 员  方 思人民陪审员  贺桂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易薇中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