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民初字第0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焦惟新与王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惟新,王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932号原告焦惟新,男,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申黎明,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彩云,女,成年,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惟新与被告王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惟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焦惟新承担。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沈化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