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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龙安兵与吴冰源、吴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安兵,吴冰源,吴钢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龙安兵。委托代理人龚智慧,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冰源。被告吴钢。委托代理人张法仁,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安兵诉被告吴冰源、吴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证据准备不充分,可能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安兵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安兵撤回对被告吴冰源、吴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龙安兵负担。审 判 长  赵桂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人民陪审员  秦四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XX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