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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洪记与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记,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复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刘洪记。被执行人冀中能源邯矿集团亨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本市复兴区康庄乡姬庄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布铁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洪记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洪记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邯劳人仲案(2014)260-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书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