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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孙玉江、祁河、马英文与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永刚,孙玉江,祁河,马英文,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崔永刚,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经济开发区岗林里41号。委托代理人崔立华,女,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向阳委四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参加执行听证,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孙玉江,男,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安泰花园2单元。申请执行人祁河,男,1962年9月21日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水岸春城B区2号楼1单元。申请执行人马英文,男,1967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快大茂镇桂林山水城21号楼3单元。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563号。法定代表人王亚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崔永刚对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江、祁河、马英文与被执行人通化品尚品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崔永刚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崔永刚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政鑫审判员  邓凤文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