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延岭与孙峰、孙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延岭,孙峰,孙翊,刘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法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赵延岭,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峰,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翊,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刘德军,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峰在山东禹城邮储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