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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20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某,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3047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苗靖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