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商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江山市同方房产中介事务所与廖飞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市同方房产中介事务所,廖飞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1317号原告:江山市同方房产中介事务所,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南二街43号。经营者:徐XX。被告:廖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市同方房产中介事务所与被告廖飞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山市同方房产中介事务所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山市同方房产中介事务所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廖飞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山市同方房产中介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市同方房产中介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亿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渊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