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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民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邓吉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邓吉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黑中民终字第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美晨佳园玫瑰园*号楼商服*层**号。法定代表人闫江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娟,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吉田,男,个体业主。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哈二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公司)、邓吉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二建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晓东,被上诉人安信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吉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安信达公司在原审法院诉称,2010年6月17日,安信达公司与哈二建公司签订了防水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当时约定:工程量大约2.2万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5.00元,工程量以实际施工面积测量为准,金额以实际测量数计算。工程结束后,双方于2012年10月5日确认工程量是22858平方米,工程款800,030.00元。哈二建公司只给付了270,030.00元,还欠530,000.00元没有给付。安信达公司向黑河市公安局索要工程款,黑河市公安局称该工程已经发包给哈二建公司,应当找承包人索要。安信达公司向哈二建公司工程负责人邓吉田索要,邓吉田称其挂靠在哈二建公司,因哈二建公司错签承包合同,致使人工费和材料费没有调差,结果2.4亿的工程黑河市公安局只给付了1.6亿,还差8千万元没有给付,导致外欠的巨额工程款和借款至今没有给付,此过错在于哈二建公司,所以该工程款应由哈二建公司承担。安信达公司多次追讨工程款,至今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哈二建公司、邓吉田给付拖欠的工程款530,000.00元,利息62,473.75元,合计592,473.50元;哈二建公司、邓吉田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哈二建公司、邓吉田承担。原审被告哈二建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1、哈二建公司未与安信达公司签订合同,与安信达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哈二建公司也未授权邓吉田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上的公章是邓吉田私自刻印的,哈二建公司只对自己的工程行为负责。2、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邓吉田,其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对这份合同是否真实、是否有效最清楚,哈二建公司不清楚,该工程由邓吉田负责,安信达公司要求哈二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3、该工程的受益人是黑河市公安局,理应由受益人支付工程款。综上,请法院驳回安信达公司要求哈二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邓吉田系哈二建公司黑河项目部负责人。2010年6月17日,邓吉田以哈二建公司黑河项目部的名义与安信达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安信达公司承建黑河市公安小区高层住宅地下车库防水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量约2.2万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5.00元,工程量以实际施工面积测量为准,金额以实际测量数计算。工程结束后,邓吉田以哈二建公司黑河项目部的名义与安信达公司于2012年10月5日签订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地下车库防水工程的工程量为22858平方米,工程款为800,030.00元。安信达公司认可邓吉田已付工程款270,030.00元,尚欠530,000.00元没有给付。同时查明,哈二建公司为黑河市公安住宅小区的施工单位。2010年5月10日,哈二建公司与邓吉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黑河公安小区工程由邓吉田负责施工……邓吉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哈二建公司扣留税金、劳保和工程总造价待定的管理费用后再按形象进度拨付。哈二建公司与邓吉田均认可双方为挂靠关系,但哈二建公司认为邓吉田使用的哈二建公司黑河项目部的公章是其私刻的,应由邓吉田自行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进行建设工程施工行为的,因履行该施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哈二建公司作为黑河市公安住宅小区的施工单位与邓吉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黑河市公安小区住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邓吉田进行施工,邓吉田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哈二建公司黑河项目部的名义对外施工。由于哈二建公司与邓吉田之间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哈二建公司、邓吉田均认可双方为挂靠关系,故法院认定哈二建公司、邓吉田确系挂靠关系,应对施工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现安信达公司承包并完成公安小区地下车库防水工程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邓吉田签字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量确认单为证,因此邓吉田应给付安信达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又因安信达公司认可邓吉田已付工程款270,030.00元,故安信达公司要求邓吉田给付工程款530,0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哈二建公司认为邓吉田私刻公章应自行承担责任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安信达公司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2年10月5日至2014年9月14日利息62,473.75元(530,000.00元×6.15%/年÷12个月×23个月)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一、邓吉田给付安信达公司工程款530,000.00元、利息62,473.75元,合计592,473.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哈二建公司对邓吉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9,725.00元由邓吉田承担。判决宣判后,哈二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1、原审法院遗漏诉讼主体,本案遗漏涉案工程总发包人黑河市公安局,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邓吉田不是黑河项目部的负责人,邓吉田私自刻公章以哈二建公司黑河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3、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规定,不是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的责任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哈二建公司对邓吉田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安信达公司承建黑河市公安小区高层住宅地下车库防水工程事实清楚。邓吉田以哈二建公司黑河项目部名义施工公安小区,但黑河项目部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法人资格,邓吉田与哈二建公司系挂靠关系,故应由邓吉田承担给付安信达公司工程款的责任。因公安住宅小区建设施工单位为哈二建公司,哈二建公司亦承认邓吉田挂靠其名义对外施工的行为,邓吉田对外行为足以使安信达公司相信邓吉田代表哈二建公司,故哈二建公司应对邓吉田给付安信达公司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哈二建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邓吉田存在私刻公章的事实,故哈二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另,因黑河市公安局不是必要诉讼参加人,故本案没有追加黑河市公安局为被告并无不当,哈二建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25.00元、邮寄费120.0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