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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苑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苑某被告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吉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