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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世东、陈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世东,陈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49号申请人:王世东,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人:陈豪,男,200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王世东、陈豪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合肥市包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王世东赔偿陈豪:医药费、物损、交通费等合计7000元,于2015年7月10日已履行完毕;二、王世东、陈豪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