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执字第005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邢永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邢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584-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林国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姣姣,黄山信尔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邢永胜,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邢永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邢永胜收入1461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余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