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执外异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朝毅与宁波双玉电脑横机制造有限公司、姚光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朝毅,宁波双玉电脑横机制造有限公司,姚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执外异字第10号异议人(案外人):刘朝毅,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宁波双玉电脑横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法定代表人:郭明生,该公司总经理。被异议人(被执行人):姚光友,男,汉族,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双玉电脑横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玉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4)东二法朗执受委预字第2-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2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光友的双玉电脑横机2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5台。于2015年2月3日,异议人刘朝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要求解除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朝毅称: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错误执行到异议人的财产,请求解除及终止对异议人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富康北二巷XXX三楼的5台南亚巨星电脑机的查封执行。被执行人曾多次向异议人借款,后异议人因扩大生产多次向被执行人追偿借款,被执行人主张以其所有的5台南亚巨星电脑机转给异议人以抵消相应债务,双方于2014年6月5日签订合同,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的交易合法,故5台南亚电脑机的所有权为异议人。异议人并非(2014)东二法朗执受委预字第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而是与执行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贵院查封异议人的财产,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异议人不是案件当事人,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请求法院查明事实,支持异议的异议请求。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双玉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光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4年9月4日作出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姚光友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58000元及违约金6171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姚光友未按判决内容履行付款义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东二法朗执受委预字2-1号裁定书,于2015年2月2日在被执行人姚光友居住的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富康北路XXX号房屋查封了双玉电脑横机2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5台。2015年2月3日,异议人刘朝毅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本院所查封的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为因被执行人姚光友欠其借款不能偿还而以物抵债,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已为其所有,为此异议人刘朝毅提供与被执行人姚光友于2014年6月5日签订的合同书为据,合同主要内容:因乙方(姚光友)经济困难,无法正常经营,现将五台南亚巨星电脑机转卖给甲方(刘朝毅),其中包括三楼一切财产用具,另两台双玉电脑机因质量太差,不予购买,五台南亚巨星电脑机总计金额100000元正,其中包括其他财产用具。2015年2月2日,本院在对上述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进行查封时,对异议人刘朝毅及被执行人姚光友进行了询问,被执行人姚光友陈述的主要内容为:我向刘朝毅借款100000元用来购买机械,第一次借20000元购买了两台双玉电脑横机,第二次借80000元购买了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后因没有钱归还,所以就用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抵销了100000元借款。异议人刘朝毅陈述的主要内容为:姚光友是我妹夫,他分别两次向我借款20000元、80000元用来购买机械,后来没有钱还,就把那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转卖给我抵销借款100000元,借款是现金交付,没有要求姚光友出具借条。东莞市大朗镇巷头村富康北路2巷XXX号房屋前面是我租的,后面不是我租的,有租赁合同,暂时没有找到。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朝毅提出本院查封的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为其所有的依据为其与被执行人姚光友所签订的《合同书》,《合同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姚光友将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转卖给异议人刘朝毅。而本院询问两人的笔录中,两人又陈述是因姚光友向刘朝毅借款未归还而用机械抵销借款,陈述前后矛盾。异议人刘朝毅称被执行人姚光友分别两次向其借款100000元,但却无法提供借据或者款项交付细节等证据证明其借款的真实性,同时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5台电脑横机交付情况。另外,异议人刘朝毅与被执行人姚光友是亲戚关系(姚光友是刘朝毅的妹夫),其两人陈述内容没有证据证明,其陈述真实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异议人刘朝毅称被执行人姚光友因拖欠其借款已将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给他抵销100000元借款的陈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主张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为其所有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是在被执行人姚光友居住处查封上述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该机械设备处于其占有和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的规定,本院依法对5台南亚巨星电脑横机予以查封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朝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尚策审判员 尹国辉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妙童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