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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卓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CHO JANGUB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卓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CHOJANGUB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卓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秋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彩秀,公司员工。被执行人:CHOJANGUB,韩国国籍。广州市卓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CHOJANGUB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剩余装修款243782.24元及其利息(以243782.2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13年3月1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以不超过243782.24元为限)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5)穗天法执字第121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5)穗天法执字第12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左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