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吉林省盛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盛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庭长签发:院长签发: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004-1号原告:吉林省盛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山镇安龙村。法定代表人:李占林,总经理。被告:张影,女,汉族,1964年6月1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盛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购买的、位于吉林省女子劳教所C、D地块棚改项目(暂定名)D-4、D-10幢108号房、109号房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购买的、位于吉林省女子劳教所C、D地块棚改项目(暂定名)D-4、D-10幢108号房、109号房的房屋。二、查封原告用以担保的��原告名下的、位于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南区335幢1号房厂房产籍(九房权证字第20150047**号、地号012200205);查封原告用以担保的、担保人吉林省盛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保时捷凯宴越野车(吉A810**)车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