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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邱延仲与杨长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延仲,杨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邱延仲,男,汉族。被执行人杨长福,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绥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长福向申请执行人邱延仲给付砖款人民币40025.05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延仲与被执行人杨长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除去被执行人杨长福在领调解书时给付申请执行人邱延仲的8000元外,还应给付2700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邱延仲表示放弃;二、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杨长福负担。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2013)绥民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