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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某原告梁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确认扣押车辆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行初字第74号原告:梁某,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祖鸿���,系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梅,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所在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北关街63号。原告梁某诉被告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东区大队确认扣押车辆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自愿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马 静审 判 员  陈明红人民陪审员  郭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