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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孙建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孙建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孙建晓。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与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孙建晓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沧州新建华管桩有限公司2014年4月14日向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沧州建晓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孙建晓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宁河县人民的(2013)宁民初字第3465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程金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