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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1221号原告:梁某,女,农民。被告:侯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