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华伟杰与印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556号原告华伟杰。被告印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伟杰与被告印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伟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晓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