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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吴若芳与方桂兰、陈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若芳,方桂兰,陈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95号申请人吴若芳,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方桂兰,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碧玲,女,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申请人吴若芳与被执行人方桂兰、陈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98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方桂兰、陈碧玲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桂兰、陈碧玲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