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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学全、刘宗明与刘英、周国升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全,刘宗明,刘英,周国升,靳小云,吴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90号原告刘学全。原告刘宗明。被告刘英。被告周国升。系刘英之夫。被告靳小云。被告吴丹,自由职业,系被告靳小云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学全、刘宗明与被告刘英、周国升、靳山云、吴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刘学全、刘宗明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2012年9月11作出(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3231号民事裁定书,将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草店子居委会一组门面房一套予以查封。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刘学全、刘宗明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靳小云、吴丹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本院认为,被告靳小云、吴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位于随州市曾都区西城草店子居委会一组门面房(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克斌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