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振良、严振锋、黄丹、李永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振良,李永春,严振锋,黄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金民初字第17号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仁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海东,男,该联社鉴江信用社信贷员。被告严振良,男,1973年生,汉族,化州市人。被告李永春,女,1973年生,汉族,化州市人。被告严振锋,男,1980年日生,汉族,化州市人。被告黄丹,女,1983年3月28日生,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书房路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严振良、李永春、严振锋、黄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七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严振良、李永春、严振锋、黄丹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为419元,由原告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长 马朝明审判员 莫少波审判员 陈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