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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恢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柳某离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镇执恢字第17号申请人贾某某。被执行人柳某。关于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与被执行人柳某离婚纠纷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镇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贾某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某支付财产折价款15000元,支付生活帮助费1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80元,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柳某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1年4月29日以(2011)镇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6月2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某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贾某某经家中生活困难,本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0000元,申请执行人贾某某自愿放弃15080元,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0)镇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号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0)镇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