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小勇与王杰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勇,王杰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勇,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王杰彬,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小勇与被执行人王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起诉前曾申请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杰彬所有的闽E×××××号车,但至今无法提供该辆车的下落,导致本院无法对该财产实施控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