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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立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明细花与王锦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锦林,明细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立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锦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明细花。上诉人王锦林与被上诉人明细花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明细花提起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明细花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审法院不应受理其的起诉。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其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该房屋位于黄石市团城山广州路5号,属于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所以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同时王锦林与明细花的诉讼请求不同,明细花的起诉并不属于重复起诉。故王锦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学涛审 判 员  魏美莲代理审判员  江思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娄 晶